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学院领导班子中的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会议列席成员,党委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议题范围
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在学院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院办学方向、办学思路等重大问题;
2.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宣传、统战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院远景发展规划、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
5.研究制定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管理等重要举措;
6.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学校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置、合并或撤销;
8.审批基层党(总)支部选举产生的(总)支部委员及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
9.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对内对外的大额投资及借贷,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0.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研究决定报请上级党委审批的事项;
13.研究决定需要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重要议题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后列入;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党委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或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问题。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党委会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