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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保密制度

发布者:罗静发布时间:2017-06-16浏览次数:15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严格按我院所制订的保密规定和制度,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综合档案馆保密内容:

1.中央、省、局等上级文件的保密。

2.院内重要文件的保密。

3.党委、行政会议记录的保密。

4.人事档案、报表的保密。

三、借阅机密及以上档案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机密、绝密档案不准复制。借阅、复制秘密和非保密档案须经档案室主任批准。

四、凡外单位利用档案者,重要资料需经院领导批准,并不得将档案外借,摘抄笔记必须经档案员检查方能带走。

五、禁止非档案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需进库参观者,必须经档案室主任批准。

六、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档案,不得在不利保密的场合谈涉及机密问题。

七、不得随意携带档案材料外出,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入库。

八、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进行工作交接,清理归还所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