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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

发布者:罗静发布时间:2022-04-12浏览次数: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和《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湖南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湖南省教育厅、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学院科学发展,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的集体决策是指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会议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学院党政管理、改革发展、安全稳定、教学科研和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的精神、重要指示、决定的贯彻和落实;院党委会决定的实施方案及重要措施。

(二)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院党委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制订,纪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院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及报告。

(四)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期工作要点、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及报告。

(五)学院基层党组织、行政管理机构、院系(部)设置、学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人事编制、进人计划、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职工福利待遇、收入分配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七)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订、审议、调整及筹措办学经费的实施方案;年度预决算审计。

(八)学院重要资产处置、捐赠、产权变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重要基本建设项目、校园规划、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九)校企合作办学,国际国内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参团及组团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招商引资、产业开发、校办企业政策和改制方案、学院创收资金管理制度及其它经济管理政策的制订,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院级以上(含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推荐和奖惩事项。

(十一)学院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亡、疫情防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政机构和院系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学院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任免及聘任。

(三)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重要人士候选人的审议推荐。

(四)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教学(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

(五)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及学院民主党派负责人。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租赁和转让。

(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维修项目。

(三)大宗物资、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

(四)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

(五)重大租赁、转让和承包项目。

(六)学院大型庆典活动。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有权调动的资金限额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捐赠、授权使用、产权变更。

(二)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项目。

(三)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预算内资金项目调整。

(四)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贷款、投资。

(五)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事项按照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而低于50万元的。

(二)已经列入年度预算,预算项目调整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而低于100万元的。

(三)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及贷款项目。

第九条  提交党委会决策的事项: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

(二)已经列入年度预算,且预算项目调整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三)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对外投资贷款项目。

(四)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安全稳定及关系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等行政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形成议题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提请会议决策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上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还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并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牵头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呈报会议议题。所有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坚持一题一议,对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改变会议议题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人数。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应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前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院领导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上通过、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实施部门、督办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党委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院长办公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除涉密事项外的重大事项,要采用适当的形式在学院各个层面公开。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学院办公室作为检查项目的督办部门,要进行督办检查,负责项目信息的全程跟踪反馈,督办过程和结果要纳入“办公室”系统工作管理,对于会议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书记、院长。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每年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的执行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的内容,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责任部门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部门及个人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但还未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政治、社会影响,将给予一定的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年度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社会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二十七条  干部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部)、部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院、系、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相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