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本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院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研究和协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党委书记、院长任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全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落实上级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院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四)落实因信息公开工作造成危及安全稳定重大事件时的危机应对与处理。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指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网站;
(七)督查、督办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作为信息的来源、制作、提供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各直属单位、处室由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1-2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络。
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是:
(一)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
(二)设立信息公开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搜集、制作与报送;
(三)按照《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四)完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兼任。
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我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公众、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的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院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类型、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主动公开:
(一)涉及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四条 学院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以《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为准,分为10大类:
(一)基本情况;
(二)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人事师资信息;
(五)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信息;
(八)学位、学科信息;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
第十六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等内容。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有:
(一)校园网主页、学院信息公开网站、各二级单位网站;
(二)学院公报、年报、年鉴、纪要、简报等;
(三)校内广播、电视、校报、校刊、杂志等;
(四)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和QQ等;
(五)校外新闻发布会、招生咨询会、人事招聘会等;
(四)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学院及各二级单位定期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教代会、咨询会、干部大会、民主生活会、业务例会等会议上通报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等;
(七)其他便于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 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做到“一事一申请”,同一事项不得申请多项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告知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要按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bgs@hntky.com),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及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