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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使用的通知

发布者:罗静发布时间:2022-04-03浏览次数:16

各直属单位、处室:

为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院“三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现就加强我院“三公”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公”经费使用原则

“三负责”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

二、具体管理措施

(一)公车使用。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停放,不得公车私用。

1.学院公务用车只用于对外接待活动、机要用车、银行缴取大额现金、校领导公务活动和公务出差接送,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调度。

2.市区内公务活动一律不派车。

3.派车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出车后由随车领导签字确认。

4.派车按“申请先后”安排,对外接待活动优先。

5.公车使用过程中,不得违规使用、停放。

6.双休日、节假日派车,须向学院纪检部门报备。

7.学院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加油一车一卡,正常维保事先审批。定点维修点无法承接的大型客车或其它维保任务,实行单独审批。

(二)公务接待。按照中央及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1.先审批,后接待。由负责接待的部门凭对方单位公函,到学院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业务部门经主管院领导审批,院系(部)由其行政负责人审批。办公室根据规定标准安排,负责接待的部门自行结算,原则上在学院食堂用餐。

2.严控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用餐标准参照市委接待处规定。

3.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烟酒。

4.会议接待按《株洲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34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严禁持因私护照公务出国(境)。公务出国(境)先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再办理手续,并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服务机构。

公务出差和培训。执行先审批、后出行制度。出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部门正、副职由分管领导审批,院系正、副职按出差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批,正职须再报院长核准。培训由人事处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培训计划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安排派出培训,并由主管人事副院长审批,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原则上不参加社会机构的培训。

(四)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关细则,财务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严把报销审核关

(五)凡违反本通知精神的一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