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各类活动,规范学院法律事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湖南省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指事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事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院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学院法律事务工作归口管理机构;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按照学院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管理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为:
(一)制订法律顾问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选择聘请法律顾问;
(二)为院内各部门联系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
(三)负责学院重要合同和案件的备案;
(四)协助督促有关合同履行;
(五)协调督促诉讼案件处理;
(六)协助办理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诉讼案件;
(七)办理学院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根据学院授权,对外代表学院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和协议;
(三)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七条 学院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代表学院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确定一至两名主要承办人,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章 法律顾问
第八条 学院采用合约方式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受学院委托选择聘用法律顾问,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每次聘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学院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具体协调和管理。
学院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以学院重大法律事务为主,各单位、部门需要委托学院法律顾问代理法律事务、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或提供法律咨询等有关工作时,须提出申请,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为:
(一)为学院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学院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学院各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四)协助审查学院的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五)受学院委托,参与学院重大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和审查学院重要法律文书;
(六)参与审查学院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七)受学院委托,代理学院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八)协助学院开展依法治院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九)办理学院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依法治院的意识和水平。
第十四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常规培训合同除外)、创新性的校企合作协议时,合同期超过三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等其他需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相关单位、部门向党政办公室申请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学院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需要。法律顾问聘金以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规定为准。法律顾问代理学院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案件和执行活动的,经院长同意,事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另外予以付费。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考评,法律顾问年度考评不称职的,应按合同约定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